贵州公务考试专业知识法律复习资料:宪法(13)
2014-07-22 11:38:22 来源: 贵州中公教育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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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
(一)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共和国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人民共和国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家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的地位和职权是其他国家机关所难以替代的。国家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为都被看做国家的行为。
(二)人民共和国的产生和任期
人民共和国、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产生国家和副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提出国家和副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员名单,后由会议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和副。
《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人民共和国、副。”人民共和国、副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人民共和国的职权
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四)人民共和国职位的补缺
国家、副缺位,是指担任国家、副的人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不能再继续担任这一职务,或因去世而使国家、副的职位出现空缺时的情况。《宪法》规定,国家缺位时,由副继任的职位;副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副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的职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理国家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相同,他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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